2013年6月8
日,朱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散步时,俄然觉得一阵内急,遂匆促走进邻近的一家单位找厕所。后在楼道内找厕所时,朱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地点的单位门敞开着,便见无人注意悄悄潜入单位,盗走一钱包(包内有现金13430元),随即逃离现场。朱某刚走出单位便遇到钱包主人王某。王某见其形迹可疑,便紧追向消防楼梯口走去的朱某。朱某贼胆心虚,将口袋内的钱包扔还给王某,后在该大楼一楼的电梯口处被保安捕获并扭送至派出所。
一审法院审理以为,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盗取别人资产,价值13430元,数额较大,其行动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